为扎实做好我省2024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二、评价条件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二)直通车条件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三、办理流程(一)申报受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省科技厅组织评价机构对所有企业填报资料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省科技厅将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实地核查:1.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3.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三)公示公告经审核企业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在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四)日常管理省科技厅组织评价机构开展年底集中随机抽查,提升评价审核和公示公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