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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24-09-25
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9月19日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第八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通报的巡查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区修缮情况、市级财政预算等情况编制市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文物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第十条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第十一条历史风貌建筑补助资金标准:(一)轻微修缮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三)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请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10年内不得超过1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文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一)未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年度计划或依法须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审批同意擅自修缮的,(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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