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第九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十三条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第二十七条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