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第四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依法将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批准并公布,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立项计划的应当不予立项,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外文版正式文本,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解释发布后,应当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