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本次全面清理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在信息发布、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例如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参加不必要的踏勘、产品样品检测等活动,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十)强制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可以依法自行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强制收取场地使用费、服务费等不合理收费,本次清理活动设置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