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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 | 2024-09-10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菏人社字〔2024〕20号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4年9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市社保中心退休人员服务科市社保中心居民养老保险科)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菏办发〔2023〕23号)精神,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参保个人进行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积分管理、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应用等,第三条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监管机制、健全养老保险信用积分标准,第四条县(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的评定、修复等工作,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信息、多领冒领待遇信息等,具体积分方法按照《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细则(试行)》执行,第十一条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将信用积分评定方法、依据、申辩途径、申辩时限等内容事先告知参保人,可在申辩期限内向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30日内进行复审,依据《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菏办发〔2023〕23号)开展激励和惩戒,第十五条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养老保险信用信息归集和积分结果,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说明,附件: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细则(试行)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细则(试行)关于印发《菏泽市社会养老保险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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