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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什邡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什邡市人民政府 | 2024-03-11
第十一条实行委托代理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三资”管理代理核算中心,各镇(街道)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前,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第十一条实行委托代理的镇(街道)应建立农村“三资”管理代理核算中心,第二十七条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各镇(街道)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前,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人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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