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六安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六安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六安市司法局2024年8月29日附件1六安市电动车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注册登记】电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后,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电动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第四章通行、停放、充电第十九条【号牌、临时通行标识使用要求】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二条【限行管理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驾驶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电动车在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第三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电动车管理包括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全链条,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3.《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三、起草过程(一)确定立法专班《办法》列入六安市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后,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重申了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并对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备案号牌的作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