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2022年4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三亚中央商务区临时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临时建设行为,申请人应当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自受理申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第十条【许可内容】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第十五条【特别机制】园区项目权属用地红线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进行告知性备案,申请人可直接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园区内临时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程序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同步申报办理排水排污报批事宜,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申请人应当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自受理申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第十条【许可内容】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第十五条【特别机制】园区项目权属用地红线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由建设单位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进行告知性备案,申请人可直接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园区内临时建设的申请人应按程序向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同步申报办理排水排污报批事宜,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