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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招商奖励办法(调整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07-06
(二)2022年1月1日后在我县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并实质运营,在园区投资新产业项目的企业、机构,引进项目在我县实质运营(不涉及用地),且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达到1000万元以上,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成功引进国内“民营企业”500强总部或区域总部落户我县注册运营,引进项目实际到位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符合以上任一情况的,一次性给予奖励对象30万元奖励,对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分段计奖,5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含)之间的部分,按3‰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之间的部分,按5‰奖励;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8‰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年产值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2025年12月31日前竣工投产的项目,当满足项目年产值≥20亿元,且净利润率≥5%时,再按照项目年产值0.5%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当满足项目年产值≥20亿元,且净利润率≥10%时,再按照项目年产值1.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园区开发奖,对于园区(含子园区)开发公司自持项目,按照8万元/亩对园区(含子园区)开发公司予以开工奖励;项目建成投用,并达到固定资产投资要求,按照8万元/亩对园区(含子园区)开发公司予以竣工奖励,外商投资奖,新设立的超过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以上的新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同一企业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多项扶持奖励政策的,企业可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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