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负责上级和本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审核拨付、预算执行、使用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第五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支持,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县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后,乡(镇)或行业部门要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预算执行进度,乡(镇)或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支付项目资金,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管理遵循村民议定、量力而行、合理规划、阳光操作的原则,(三)县级审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行业部门对乡(镇)上报的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原则上由乡(镇)或行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乡(镇)或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项目及资金计划采取合同制管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第十四条县财政部门、乡(镇)和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考评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十七条年度实施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和整村推进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第二十五条各有关管理部门、乡(镇)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第二十六条对乡(镇)、村在项目申报和资金使用的不规范行为、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迟缓、未履行相关程序擅自变更项目、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