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2024年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省直管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湖南省实施“八大行动”总体方案》(湘政办发〔2024〕1号)、《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23〕3号),为做好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决定启动引导资金湖南省2024年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1.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持县市区围绕其主导产业,依托产业龙头企业建设研发实验室、技术中心等,培育或壮大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县域创新体系建设,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2023年省科技厅批复认定的省创新联合体,围绕其研发任务,牵头开展联合研发,二、项目组织1.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牵头申报,项目主要内容需是建设研发实验室或技术中心等技术研发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建设研发机构的必要性、前期基础条件、具体建设内容设计(目标、任务、措施、进度)、预计效益,2.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市州科技局组织省创新联合体,围绕其实施方案确定的研发任务,聚焦产业链或相关供应链中1-2项关键核心技术问题,组织联合成员内的相关高校院所、企业等,开展联合研发转化,由联合体建设试点企业(即牵头企业)牵头申报,参与单位不超过4个,项目主要内容需是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包含但不限于研发的必要性、前期基础优势、具体研发内容设计(目标、任务、技术路线、措施、进度)、产出成果、转化应用前景与效益,三、申报要求1.限额推荐申报(1)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2.项目申报单位(1)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湘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较强研发条件、研发能力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2)已牵头承担引导资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不得牵头申报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类项目,(2)已牵头承担引导资金项目,以及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重点研发计划、十大技术攻关计划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类项目,(2)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执行;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引导资金经费的2倍,项目立项后,引导资金实际资助额度未达到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配套解决,市州项目(不含省直管试点县市)由市州科技局初审,会同市州财政局汇总,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省直管试点县市项目由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联合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五、申报受理时间项目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7日,推荐单位系统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9日17:00,逾期不予受理,六、申报咨询及联系方式省科技厅区域创新处:0731-88988610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0731-88988515省科技事务中心咨询评审部:0731-88988730、88988732信息系统技术支持:0731-84586799、84586921、84586761邮寄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33号科技大厦1414室邮编:410013附件:引导资金项目推荐汇总表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