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一、年报报送主体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山西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3年度报告,二、年报报送时间(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三、年报报送内容(一)企业年报“多报合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市场监管年报时,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一并填报公示,一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可以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四)大型企业未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