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24〕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4年9月11日黄冈市市级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解决优质化肥常年生产与季节使用之间的矛盾,第二条市级淡季化肥的储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政策性储备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第三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依法依规确定承担市级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的企业,储备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求,第四条市级淡季储备化肥(以下简称淡储化肥)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第五条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和农作物用肥需要,第七条储备企业在储备期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调入优质化肥,第八条市级淡储化肥储备库应当在主要涉农区内和黄冈城区周边交通运输便利、市场辐射力强、仓储能力与储备规模相匹配区域选址设置,第九条储备企业应当强化对淡储化肥的实物管理,第十三条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指导储备企业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加强对储备企业化肥淡季储备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储备企业根据当年化肥淡季储备情况向市供销社联合社申报市级化肥淡季储备补贴资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黄冈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