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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文〔2024〕56号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垣市创新发展奖励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长垣市人民政府 | 2024-05-18
新获得国家、省、市“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计100分、50分、10分,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计10—30分(上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企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计10分(高新技术企业奖补资金不和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及“四上”企业挂钩),科技局4获得国家和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分别计50分、30分,科技局6新获批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的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发改委、工信局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30分,分别计100分、30分(奖补资金不和企业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额及“四上”企业挂钩),获批省创新重大专项计200分、获批省创新重点示范专项计100分、获批市创新应用专项计50分,被评为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智能制造等方向标杆企业的分别计50分、30分;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计50分、3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省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给予一次性计200分,获得国家、省技术标准验证中心(基地)、标准创新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国家级、省级标准(计量)技术创新平台载体的,给予计100分、50分的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每年计分不超过50分,计20分(一个企业只按最高计分一次,分别给予企业5分、10分、20分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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