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一)享受对象: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二)享受条件1.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裁员率等于上年度新增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百分比,可在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后,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5.本年度稳岗返还审核发放前已注销的企业,(三)发放标准: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2.对2023年度失业保险有欠费,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企业,可按照该企业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与企业规模对应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稳岗返还申领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复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至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一)享受对象: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政策延续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四)执行期限: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