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安福县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福县县属企业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行为,以下简称出租方或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国有房屋、门面、设备、场地等经营性资产的租赁(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第三条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第二章国有资产移交第四条县行政事业单位移交其国有资产时,第五条县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资产如已经出租,应一并移交相应的资产租赁合同,第三章国有资产租赁第六条县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闲置资产、因中止或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第七条国有资产租赁必须依照《民法典》要求签订租赁合同,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第十八条县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县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国有闲置资产,第五章国有资产经营收入管理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租赁收入属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对自收自支单位移交的资产租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四条县行政事业单位移交的国有资产,县国资办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租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租赁和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