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县城)集中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用户需求,第十六条热源单位应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是否达标或者对导致室内温度未达标的原因存在异议的,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受理热用户投诉后应在1小时内做出响应,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办结热用户的投诉,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八条新入网用户应在当年8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三)因供热单位导致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三)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热用户负责,第三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对各自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护,第四十条县(市、区)、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供热主管部门、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按规定修订供热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