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等有关规定,一、办理事项经台山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二、受理方式及时间经台山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含经台山市委编办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三、政策依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规定及资格认定的政策依据如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三)《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转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财法〔2018〕10号),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经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的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24-2028年度免税资格的,(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申请复审,(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附件:1.台山市县级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2.资金使用情况及非营利活动情况说明3.工资薪金情况说明4.台山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附件1-4文件下载:台山市2024年县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报指引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