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关于推动综合交通装备首台(套)突破的实施意见》(浙经信装备〔2023〕25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包括智能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环保装备、现代能源装备、综合交通装备、高端医疗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特色专用装备、检测与监测设备、关键基础件等,研发、生产机构设在浙江省境内的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有较强的人才团队,(二)鼓励牵头单位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攻关、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通过浙企办-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进行项目录入,项目应正在实施或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牵头企业每季度在浙企装备-首台(套)系统填报项目进度,牵头企业在线申请验收,及时组织工程化攻关项目验收评价,四、其他要求(一)申请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须先进行工程化攻关项目录入并完成验收评价,今年也可申请项目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