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进口符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的商品及设备所产生的融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对企业开展“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无资产抵押担保融资办法”项下的出口订单融资,给予贷款融资利息不超过50%的贴息支持,根据企业年度综合业务开展情况(如进出口,在省商务厅限额数要求范围内给予25万元/个的支持,鼓励县市区(园区)对服务全市范围的外贸服务中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开展外贸业务培训,给予承办单位资金支持,其中单次规模达到50人以上的按不超过1.5万元/天的标准予以支持,单次规模达到100人以上的按不超过3万元/天的标准予以支持,对推动外贸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中央、省级下达的外贸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支持,未享受中央、省级外贸专项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县市区(园区)可参照本措施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