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对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和失信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即受科技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发生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具体行为清单见附件),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委托并指导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科研诚信具体管理工作,责任主体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前应就履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等情况签署承诺书,科研单位应加强科研成果诚信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一责任主体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五章科研失信行为数据汇交第十九条科技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对相关责任主体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以及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省科技厅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附件:科研失信行为一、科研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二、科研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四、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学技术活动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