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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2-04-27
是指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自主认定企业、自主认定技工院校和面向社会第三方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开展的技能水平评价活动,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统筹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技术服务、业务指导和质量督导等事务性工作,(三)将评价机构备案结果、参评人员认定结果逐级核对并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遴选备案第六条评价机构申请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四)公示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将技工院校自主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六)公示公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及其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等级等信息面向社会公示,由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制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号编码方案进行赋码,第十四条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第十六条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按照认定计划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第四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规范及有关制度规定,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规范有序、社会反响良好、推动就业创业成效较为显著的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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