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了《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将资金申报方案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第十一条年度中确需安排的其他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州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批复,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会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