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范围按照《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登记失业的劳动者、新就业或重新就业办理用工手续的劳动者等,须办理《就业创业证》,2.证件使用注意事项限劳动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3.申领条件未在辽宁省领取过《就业创业证》或领取过的《就业创业证》遗失或需要更换等情况的,4.申领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二寸照片两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5.办理流程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可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申领,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本市农村劳动者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可到常住地所在社区(乡镇)申领,6.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7.办理地点(方式)户籍或常住地社区(乡镇)申领,8.证件送达方式自取9.咨询电话站前区:2923112西市区:2635003老边区:3906338开发区:6223159盖州市:7809897大石桥市:6957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