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在市汇聚共享平台登记,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公共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第三章登记汇聚第十条根据“一目录一汇聚”原则,并向市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数据,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时汇聚的,原则上应当依托市汇聚共享平台进行,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数据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市大数据管理局、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技术服务单位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保障体系,第二十四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等数据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公共数据管理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第二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加强公共数据采集处理、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保障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共享数据及服务接口的存储、传输和使用安全,第二十七条市数政中心应当加强市汇聚共享平台安全防护,保障数据、平台安全、可靠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