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233号)有关要求,为做好2024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申报工作,一、本通知所称工业母机企业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三、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1)中第2、3、6、8项,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电子邮箱:fjjxzbc@gxt.fujian.gov.cn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4年8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资质证书),以及申请优惠政策的上一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以及工业母机产品销售收入、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9.企业拥有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情况的证明材料,10.企业承担与申报产品强相关的省级以上研发项目的证明材料,11.企业牵头/参与申报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的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情况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