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或直接委托县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工程代建机构(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将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及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主要职责:(一)选择代建单位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建合同,(六)监督代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进行建设,向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将建设实施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项目,第三章代建程序第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依据《兴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确定代建单位或委托经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机构作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对于使用单位(委托单位)提出的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建设要求,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的支付由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负责审核,第二十三条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管理的费用,使用单位(委托单位)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委托单位)超越代建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