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24-00002永政发〔2024〕5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按本标准执行,按本标准的0.5倍执行,按本标准的1.68倍执行,按本标准的0.8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执行中同时满足适用条件的,四、各县市区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区片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公布的范围为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附件: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2024年调整)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