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现将《四川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附件:四川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年8月29日附件四川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4〕10号,并由财政厅委托本省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主体”)运作管理,第七条受托主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财政厅开展划转股权运作管理,第三章现金收益管理第十条划转企业向社保基金分配股权收益参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等有关规定,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标准和《四川省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股权及其收益委托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受托主体应向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上一年度划转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情况,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上一年度划转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第二十一条划转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依法对划转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情况实施监管,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对受托主体开展划转股权运作管理及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活动实施监管,第二十三条财政厅根据《四川省充实社保基金划转股权及其收益委托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受托主体开展划转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