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劳动就业中心、各乡镇(街道)人社所:2021年12月县委巡察二组对我局党组巡察工作中,从2018-2020年期间下拨给各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补助,有的资金用于发放正式人员年终绩效奖和精神文明奖、“三公”经费等支出现象,违反了闽财社〔2019〕11号文件第十九条“不得用于发放工作人员津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的规定,责成县劳动就业中心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监管,要求各乡镇(街道)人社所规范下拨专项资金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支出,“三公”经费支出的规定,下拨各乡镇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补助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与就业招聘、服务用工、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各乡镇(街道)人社所要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发放台账,人社局各股室(中心)要加强对下拨给各乡镇(街道)人社所及各类用工企业的就业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管,对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过程中,在5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县劳动就业中心,附件:乡镇(街道)人社保障所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自查自纠反馈情况表顺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4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乡镇(街道)人社保障所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自查自纠反馈情况表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序号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备注乡镇保障所负责人(签字):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顺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