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规划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等八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二、合理确定海域使用权期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或出让海域使用权手续时,三、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的业务对接和信息共享,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过程中提供便捷高效的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提供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四、加强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利用“人民银行融资服务网络平台”、青岛市“金企通”融资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政务信息数据库,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大数据管理机构、担保机构之间的工作联动,六、加强海域使用权交易市场建设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海洋、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交易二级市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青岛国际海洋产权交易中心、青岛产权交易所等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处置海域使用权不良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处置抵押的海域使用权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就涉及的海域管理政策和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产品的风险定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