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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河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2024-08-0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管理中心,定州市车站综合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现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荐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的通知》(冀建房〔2012〕685号)中“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动态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库每年进行调整,各地在一个月内完成本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调整,并报省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二、各地应对推荐的专家严格审核管理,对不符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条件的,应及时报告省厅,予以调整,三、各地应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相关规定,对存在调离本行政区域或擅自以专家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发布不当信息等行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及时调整出专家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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