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深入推进实施自治州党委提出的构建“三大布局”、聚焦“四大产业”、推进“四个百万”、实施“四大行动”、做好“六篇文章”的发展思路,具体事宜公告如下:一、征集原则1.坚持维护法制统一,提出立法建议项目要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避免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倾向,2.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立法建议项目的征集范围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权限范围: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符合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围绕州委中心工作,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项目优先,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论证报告和法规(草案)文本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