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作指南适用于南宁市及所辖县(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项目在项目备案表“建设规模及内容”中填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县(市、区)、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参照执行,市级节能管理机关按职责分工(按照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管理权限对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转报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等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本地区汇总后的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季度报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