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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普陀区人民政府 | 2024-06-25
区委宣传部和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舟山市普陀委宣传部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2024年6月25日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办公室2024年6月25日印发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加快推进新时代海洋文化高地建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宣发〔2024〕14号)、《中共舟山市委宣传部关于推进舟山市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舟宣〔20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普党政办〔2015〕133号)等文件精神,第二条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区文化产业发展,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宣传部门共同管理,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经上级部门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等文化产业平台运营管理的企业,第三章支持内容、扶持标准和分配方式第八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一)助力推动全区重大发展战略的文化产业项目,(十三)其他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且经认定对普陀文化产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文化产业项目、平台、单位,(一)履行文化产业服务职能的单位、部门、机构团体申请文化产业项目专项经费的,第四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十一条申报程序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原《舟山市普陀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普财行〔2022〕3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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