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第五条使用范围(一)支持企业(组织)开展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组织)申报政府质量奖,鼓励企业(组织)实施质量提升项目,第八条对承担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任务的企业(组织)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特色产业质量提升的企业(组织)取得成效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励,第九条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6位)制修订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2万元的补助,对主持标准化项目获得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第十条对获得“品字标”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丽水山耕的企业(组织)给予最高1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补助,并根据不同补助项目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一)商标荣誉、政府质量奖:相关认定或表彰文件,第五章资金的审核及拨付第十二条经企业申请,第六章资金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项目的政策指导,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