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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24-08-26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包括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安排的部门预算、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第二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第四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第三章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第六条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第五章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第十条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是指市级部门(单位)收到的所有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当年未执行完的一律收回市级财政,预算尚未分配到市级部门(单位)和区(县、市)财政,预算已分配到市级部门(单位)的结余资金和已结转满一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区(县、市)财政尚未分配到部门(单位)并已结转满一年的资金,市级部门(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制发的《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甄别情况表》,对清理甄别后的结转资金一并纳入市级部门(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第八章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市级部门(单位)应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对市级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审计局应将部门(单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使用纳入部门预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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