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时间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五条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采取“县级—市级—省级”逐级审核的方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中本地区的申报材料,第十六条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市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将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报送至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经征求意见后,通过官网公示拟列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布,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向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统一制发绿色制造牌匾,推荐为省层面绿色工业园区的开发区,应为省级以上(含)开发区且至少创建了3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或1家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单位,或在申报年度组织推荐申报至少3家绿色制造单位,第四章动态管理第二十条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如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实时上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时将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单位相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第五章配套机制第二十六条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单位提供支持,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加强绿色制造宣传推广,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培训,第二十八条参与绿色制造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