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含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再列出)(二)强化生产过程污染物减量,(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三)推行磷石膏无害化处理,(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四)加强磷石膏综合利用能力建设,(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五)推广应用磷石膏综合利用产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六)加快磷化工产业绿色化转型,(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七)强化磷石膏库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八)加强磷石膏库安全环保防治,(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九)推进关键技术研发突破,(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十)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充分利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省生态环保发展基金、省新型工业化发展基金、省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磷石膏综合利用、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和相关技术研发创新,支持磷石膏综合利用、磷化工产业绿色发展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省税务局、省国资委)(十一)加强要素资源保障,(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十二)强化宣传引导,(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强化组织保障(十三)加强组织实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投资促进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十四)压实工作责任,(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