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防灾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生产灾害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应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动物防疫补助、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第四条防灾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组织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等工作,各市县农业农村、水务部门主要负责防灾救灾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第三章资金申请、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第十条各市县可根据农业生产灾害、水旱灾害受灾情况和强制扑杀实际情况,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或水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务厅申请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灾情基本情况、受灾区域及面积、损失金额、强制扑杀数量、地方投入情况(附资金拨款文号及时间)、申请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数额、资金用途及防灾减灾救灾措施、本年度已下达的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绩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进度、使用方向、实施效果)等内容,审核汇总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申请情况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别联合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务厅向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请中央农业生产防灾救灾、水利救灾资金和动物防疫补助资金,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和省动物防疫补助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畜禽饲养量和各市县申请文件等,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防灾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10日内将预算和绩效目标下达给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级管理单位,第四章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第十八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在确保防灾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由市县财政、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填报的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水务厅审核备案,中央防灾救灾资金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务厅需在中央资金下达60日内将我省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备案,第二十一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灾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