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2.从热源厂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具备与热源厂或热源厂的热经营单位的购热合同,第六条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不得向用热单位和个人收取供热费,第七条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申请,供热企业应移交或委托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供热企业接管,仍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依法组织实施:(一)应急接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与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移交供热设施及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被接管供热经营企业不得妨碍应急接管供热经营企业的供热运行管理,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资产移交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用户三次以上到市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室温不达标情况属实,用户向国家、省、州或市级以上信访部门、公众网上反映供热服务质量问题情况属实未得到及时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