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一、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按照《办法》规定,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有创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等,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程序(一)自愿申请,在劳动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业创业证和相关人员类别身份证明材料,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在接到申请后,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窗口)报所在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经审核通过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四、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前人员身份被主管部门撤销或取消,符合退出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要主动申请退出或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