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8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总体要求,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实行名录管理,第五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从事农产品收购、运输、销售的农业经营主体,(二)近三年内未收购、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第六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列入名录,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主向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农业生产主体向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评审认定,按照规定移出名录:(一)生产、收购或者运输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第八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对名录进行动态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对已达到移出名录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由省农业农村厅将相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移出名录,省农业农村厅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名录中生产经营主体存在违反第七条情形的,附件列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用农产品便捷出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