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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湖区人民政府 | 2024-03-22
各相关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运城市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运城市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盐湖区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财惠公司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第七条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要求:(一)应急周转资金用于盐湖区区域内中小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二)企业申请应急周转资金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1、应急周转资金主要服务对象为办理银行转贷、续贷业务的相关企业,3、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的企业应缴纳资金占用费,与贷款银行和企业签署三方续贷合作协议,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划转至财惠公司专用户,第四章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财惠公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的承办主体,对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第五章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条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范围包括:(一)相关税费,应急周转资金占用费收入列支原则上不超每年资金占用费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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