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因地制宜、加快建设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行为,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及国有林场范围内建筑垃圾乱倾倒、乱堆放等违法行为的监管,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二)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条件,(三)规范实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编号、标识、封闭运输的管理,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运前,第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跨区域道路交界地带、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由环境卫生、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