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为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管理,依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4〕39号)、《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1号)、《河北省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冀财规〔2023〕2号)、《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建设方案(2023-2030年)》及相关规定,第三条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实施储备库管理,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中央财政林业草原项目——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项目,第八条申报条件(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管理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申报书)及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绩效目标表及投资估算表,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等工作,局直属单位、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直接向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申报,第十一条省林草局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实施方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各市林草主管部门负责验收所属区域内由各县(市、区)相关单位开展的野生动植物保护项目,各市本级、局直属单位本级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项目由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组织验收,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将通过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和完成情况开展工作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申报和分配下一年度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市本级、局直属单位本级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等每季度末报省林草局野保湿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