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开展2024年度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申报工作,(二)支持省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正在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0.申报农业类项目的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参照申报条件第8条,需提供与成果转化落地单位的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11.申报医卫类项目的牵头单位是企业的参照申报条件第8条,需提供成果转化落地单位的说明材料,三、其它要求1.项目申报请认真查阅并严格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6号)、《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80号)等执行,原则上不能更改项目申请单位和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合作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组织推荐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和组织推荐部门要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项目申报材料经组织推荐部门网上确认提交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