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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上高县农业农村局 | 2024-07-08
资金92%以上用于补贴提供粪污收集、堆沤处理、粪肥还田全链条服务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第七条乡镇负责本辖区项目粪肥还田施用田地的申报、施用过程的监管,第三章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为提供粪肥还田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即提供粪污收集、堆沤处理、粪肥还田服务的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不包括养殖企业),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签订的服务合同开展服务作业,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面积开展粪肥还田施用作业,技术服务单位按照协议开展粪肥还田试验、效果监测等工作,对粪肥生产、粪肥还田等关键技术的现场技术指导每年不少于两次,项目承担单位按乡镇整理好粪肥还田作业材料,乡镇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施用面积、施用粪肥数量的核查验收,因粪肥质量不合格、施用不到位造成所有责任、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全部承担,第八章项目核查第三十三条粪肥还田乡镇在粪肥施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施用田地位置、面积、施用粪肥数量的确认表,现场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场地、设备、生产工艺、堆沤过程和施用过程等是否符合要求,资料核查主要核查有关协议、申报资料及粪污收集来源、堆沤生产、粪肥质量、施用过程等记录资料,项目承担单位及技术服务方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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