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制定《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8月14日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汕头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组织实施、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各功能区、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企业的申领申请进行审核与监督,第三章申领主体与服务机构第六条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第七条服务机构是指已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的法人机构,第八条创新券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入驻汕头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机构购买大型科研仪器共享服务,第四章申领与兑付第十条汕头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发布年度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通知,填报创新券后补助资金申领材料,申领材料包括:(一)汕头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创新券申领、兑付过程中,(二)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领我市创新券。